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686号
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留成。
委托代理人张果、张洋洋。
被告河北惠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占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惠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耿凤国
审判员 李越武
审判员 姜文琦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梁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