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1172号
申请人:**,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河北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乐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瑞清
人民陪审员 张学敏
人民陪审员 宋 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