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3379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住正定县。
被告:正定县正定镇北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军。
第三人:河北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正定县正定镇北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丽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