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1172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河北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做出的(2020)冀0123民初11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河北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河北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审 判 长  宋瑞清

人民陪审员  张学敏

人民陪审员  宋 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