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1民初2246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坤,男,1965年8月28日生,汉族,江苏省沛县。
被告河北建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960352D
住所地:***市裕华区神兴大厦3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山县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31MB164051X2
住所地:平山县城柏坡东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坤、河北建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山县国家税务总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