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9民初3566号
原告:***,女,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藁城区,
原告:***,男,1981年7月3日生,汉族,住藁城区,
原告:***,男,198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藁城青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卫东,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河北九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九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