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91民初1266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被告:河北九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南村镇中塔口村富康街与村前路交口西行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557690491F。
法定代表人:徐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九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