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23民初1695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九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南村镇中塔口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徐永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烨,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树明。
被申请人:***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青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赖信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九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了(2018)冀0123民初169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中博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970795万元的财产或其他同等价值的存款。现申请人河北九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九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博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970795万元的财产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建霞
人民陪审员 樊 帆
人民陪审员 宋 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