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九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23民初1695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九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南村镇中塔口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徐永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烨,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树明。

被申请人:***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青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赖信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九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了(2018)冀0123民初169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中博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970795万元的财产或其他同等价值的存款。现申请人河北九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九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博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970795万元的财产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建霞

人民陪审员  樊 帆

人民陪审员  宋 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