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骏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骏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骏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363045X。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邓庄乡北苏闸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骏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未能查找到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