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骏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骏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02执保2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骏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骏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39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查封。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2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