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骏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骏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帐户存款1372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骏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帐户存款1372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