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21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凯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万代福洁力河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站前街6号。
法定代表人:***
河北凯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万代福洁力河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2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凯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1执95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