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凯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万代福洁力河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121民初661号
原告河北凯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718号闻喜小区21号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20649860。
法定代表人王书堂,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万代福洁力河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站前街6号汇文大酒店908室。机构代码证号:68278860-7。
法定代表人梁兰庭,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凯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代福洁力河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凯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书堂,被告万代福洁力河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兰庭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凯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万代福洁力河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偿付所欠工程款531815元,并自2016年4月8日起按同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原名称为河北亚陆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现在名称。2014年8月15日、2014年8月20日,被告在正工业园区投资电池厂项目,因处理地基工程所需与原告签订两份施工合同,原告按合同要求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原被告协商,于2016年4月8日双方就所欠工程款签订了付款《协议书》,约定分两次付款,甲方(被告万代福洁力河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放弃部分费用,若甲方在2017年1月10日前未能支付完毕,则按原结算价715751元继续支付给乙方(原告)剩余款项。因前期政府相关部门代被告支付183936元工程款,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31815元。综上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31815元至今未付,故起诉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并自2016年4月8日起按同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被告万代福洁力河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诉状陈述的事实无异议,数据有误差,按我公司核对的数额比原告起诉的数额多两万元,就按原告陈述的工程款数额认可,工程款已经有了利润,我们不应负担利息。
审理查明,被告万代福洁力河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河北亚陆电池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8月15日,2014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河北亚陆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职工公寓强夯地基工程施工合同》、《河北亚陆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招待所夯扩挤密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要求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原、被告协商,于2016年4月8日双方就所欠工程款签订了付款《协议书》约定,原告的工程款经双方结算最终应支付572601元,甲方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先行支付183936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剩余388665元分二次支付,若甲方在2017年1月10日前未能支付完毕,则按原结算价715751元继续支付给乙方(原告)剩余款项。因被告已给付原告工程款183936元,仍欠原告工程款531815元未付。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未还,引起诉争。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及提交的《河北亚陆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职工公寓强夯地基工程施工合同》、《河北亚陆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招待所夯扩挤密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协议书》等证据在案证实,并当庭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完工结算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付款,后经双方协商签订了付款协议书对付款数额予以确认,被告仍欠工程款531815元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该工程欠款,原告理应偿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代福洁力河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凯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53181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8元,减半收取4559元,由被告万代福洁力河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彦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