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森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凯森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华晨化工设备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21799号
原告:河北凯森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炼油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辉,河北典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河北典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华晨化工设备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高家坡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宋光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凯森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华晨化工设备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凯森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凯森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北凯森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