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33民初1572号
原告:河北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99号新天地自然康城25号商住楼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3118882T。
法定代表人:吕永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清河县308国道西、***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0657326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威县。
河北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邢台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8元,由原告河北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