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26民初1830号
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兴园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626673211793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彬,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原告河北朗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朗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朗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