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6民初752号
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兴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673211793Y。
法定代表人:孟瑞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彬,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信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迎宾路北侧107国道西侧海韵花园3号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561950997N。
法定代表人:杨启才。
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信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1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悦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