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4民初3153号
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兴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孟瑞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彬,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北大街东侧鼓风机新建西市场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敏,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臣,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碑店市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