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高碑店市正宇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4民初3153号

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兴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孟瑞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彬,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北大街东侧鼓风机新建西市场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敏,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臣,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碑店市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