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5474号
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兴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673211793Y。
法定代表人:孟瑞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彬,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兴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80807090Y。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红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