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8119号
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兴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孟瑞香。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7层701内723。
负责人:景长顺。
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朗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