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222执保5号
申请人:***,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利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86号河北进出口大厦416室。
法定代表人:王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礼高,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利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到河北利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5720××××7098账户内有足额存款。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对河北利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在61万元限额内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北利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5720××××7098账户内存款61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秦新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万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