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和钢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827财保3号
申请人新疆和钢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银行泊头支行、账号为×××的账户230,552.58元财产或者其他账户等值的存款或等价财产予以保全。并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生效裁判将来能够得到执行,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保全对方财产。申请人新疆和钢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银行泊头支行×××账户230,552.58元或者其他账户等值的存款或等价财产。 案件保全费1,672.76元,由申请人新疆和钢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双明
书  记  员   彭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