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民终6264号
上诉人江苏鑫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宁泊公司一审提交的190532号检测报告记载“滤袋及纤维微观结构分析表明,滤袋积尘严重,表面覆膜破损,多见孔洞:腐蚀性分析显示,PH值为1.03;滤袋经向强力为709N,纬向强力204N,多为滤袋反复穿越酸露点所致。”一审法院以该检测结论认定上诉人提供的滤袋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不足。被上诉人宁泊公司一审提交的190718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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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系单方委托,亦不足以证实上诉人提供的滤袋存在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宁泊公司就其主张的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需进一步举证。如能确认案涉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就被上诉人主张的返还货款412272元的数额如何确定,仍需进一步查明。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反诉请求,与本诉并非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未予审理并无不当,鑫泉公司可另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鑫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元予以退回。一审反诉费1977元,退还江苏鑫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长 胡希荣
审判员 潘艳辉
审判员 王兰英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