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民终5616号
上诉人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山恒源热力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2019)鲁0832民初6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0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497元,减半收取37748.5元,由上诉人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阿梅
审判员 王衍琴
审判员 张 婕
书记员 翟梦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