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2418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饶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舒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武邑镇青山路6号。
被告:***,男,45岁,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怡水花园3期4S2商业中心7层701-723室。
负责人:*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