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艾博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终40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惠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起,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顿小洁,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智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宏,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12月7日,被上诉人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2020年12月8日,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均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已减半收取,由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3060元,由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窦 双
审判员 戴玉英
审判员 鄂晓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贾沛然
书记员 韩若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