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民终6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衡水市饶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莲(系***之妻),农民,住衡水市饶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柳,饶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东明村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7WXY126。

法定代表人:张华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广明,河北名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武邑镇青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730257289P。

法定代表人:李智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皓,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永志,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炜,河北名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永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桃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1102民初4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晓芬

审 判 员 关春富

审 判 员 王志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奇欣

书 记 员 吕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