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4民初3579号
原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8125221G。
法定代表人:卢增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21号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196918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民、***,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西街88号B座商住楼3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072074236P。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伍,男,该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河北雄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时光街51号4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河北雄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628元,减半收取计2314元,由原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增兵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穆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