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481民初2356号
原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47元,减半收取10423.5元,由原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海龙
审 判 员 田艳英
人民陪审员 申万斌
书 记 员 魏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