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终5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大谈村。

法定代表人:卢增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宾,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青,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上诉人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1元,减半收取1020.5元,由上诉人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岚

审判员 陈道忠

审判员 黄俊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