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82民初2845号

原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大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8125221G。

负责人:卢增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宾,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青、王丽,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宾,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青、王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9635.63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7月6日期间,被告及家人连续多日多次采用非法手段扰乱、阻挠原告在定州市巴黎印象工地施工,致使原告工人无法作业,最终造成原告10天未能正常施工,工期延误,并被发包方处罚。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和巨大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故起诉。

被告***答辩称,2019年6月1日被告在定州市巴黎印象二期地下车库穿消防线时,被高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倒,至被告摔伤。高阳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在住院期间,原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并承诺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妥善解决此事,但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被告办理了出院手续。之后负责协商此事的工作人员避而不见。被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找到原告施工场地,要求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原告对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得到回应。被告偶有过激行为,但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到达原告施工场地期间,正值麦收时节,施工现场根本没有正常施工。被告诉原告侵权纠纷一案,2019年10月在定州法院已立案,但原告采取不接受法院邮件、不接法院工作人员电话,之后又提出管辖异议等方式,故意拖延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本案原告起诉被告的所谓损失数额,与被告起诉原告侵权案件所主张的数额相差无几,原告的目的就是不想赔偿被告的损失。总之,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造成其损失,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日原告工作人员高阳驾驶电动三轮车,将正在定州市巴黎印象二期地下车库工地穿消防线的被告撞倒,至被告摔伤住院治疗。因医疗费赔偿问题,原、被告产生纠纷。被告为寻求解决受伤赔偿事宜,曾找到原告施工场地,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被告阻挠原告工作人员施工,且造成原告损失,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9635.63元,提交的公司人工费损失、出车经济损失、延误工期罚款等证据,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即被告要求解决其赔偿事宜与原告主张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具有必然性,且要求被告并向原告赔礼道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41元,减半收取1020.5元,由原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足额预交上诉费2041元(开户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开户账号:10×××07)。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凤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