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2民初5103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男,199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赵县。
被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桥**大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812522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宾,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高阳、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6月1日下午,原告在定州市穿线时,被告高阳驾驶无灯电动三轮车将原告工作用的叉梯撞倒致原告摔伤。原告随即被高阳及他人送至定州鼎济医院救治。因伤势较重,原告于2019年6月3日转院至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被告高阳系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请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06190.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公司住所地在***市桥**,故案件应移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在定州市工作时受伤,侵权行为地系定州市,故定州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