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辖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大谈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审被告:高阳,男,199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赵县。 上诉人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5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并非致使被上诉人受伤的侵权人,原审被告高阳也并非在工作期间致人受伤,上诉人不应对高阳的个人行为承担任何后果。故,对上诉人的诉讼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应适用侵权行为地的管辖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交***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被答辩人的员工高阳在工作过程中驾驶电动三轮车将答辩人撞伤,本次事故发生地点在定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定州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应予驳回。 经审查,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诉称:2019年6月1日下午,其在定州市穿线时,被告高阳驾驶无灯电动三轮车将其工作用的叉梯撞倒致其摔伤。其随即被高阳及他人送至定州鼎济医院救治。因伤势较重,其于2019年6月3日转院至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被告高阳系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请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06190.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的起诉,本案系因侵权责任而引起的纠纷,侵权行为地为定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定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高阳并非在工作期间致人受伤,对高阳的个人行为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并非管辖程序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