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26民初853号
原告: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谈固东街161号东城花园10号楼02单元1202。
负责人:甘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大谈村。
法定代表人:卢增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72元,减半收取计17436元,由原告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梅
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