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三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新区北庄村307国道北侧、太行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09452921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鑫盛海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立家村18-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T7DXH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三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鲁0306执保8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淄博鑫盛海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三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以被申请人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鑫盛海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鑫盛海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