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811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三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新区北庄村307国道北侧、太行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鑫盛海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立家村18-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三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鑫盛海不锈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811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7月1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鑫盛海不锈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账户3705********人民币572.88元。申请人河北三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河北三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