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811号
申请人:河北三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新区北庄村307国道北侧、太行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09452921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鑫盛海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立家村18-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T7DXH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三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鑫盛海不锈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鲁0306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鑫盛海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357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鑫盛海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357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