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森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民申16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昌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郊乡海滨村(海河南岸)老海亭28栋1层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森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御景蓝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昌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远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森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森阔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34民终101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庭审中,审判员对双方有无新证据进行了询问,双方均回答无。举证期限后,远东公司提交了***、***、***、***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复印件,拟证明***与森阔公司办理了结算,双方签订承诺书,森阔公司应付工程款560万,2016年过年付350万,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款项,后因****刑事案件停止支付,进而证明案涉款项都应由森阔公司支付。二审法院认为该证据不能作为二审中的新证据,没有采信。远东公司申请再审时所称的(2019)川民申4642号亦系主张工程款与本案不完全一致,不能成为本案定案依据。因***主张的劳务费产生于远东公司承包森阔公司劳务期间,***在庭审中称系***找其去工地。***系远东公司驻工地代表,其在2017年1月13日对***的劳务费的签字确认是对该期间内***劳务费的确认,故原审判决认定产生劳务合同关系的是远东公司和***并非森阔公司与***,森阔公司对案涉工程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与***和远东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并无关联,未采信询问笔录并无不当。远东公司主张***是作为监督人身份签字,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未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远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昌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廖新
审判员*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