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森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森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民申1683号
再审申请人西昌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远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森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森阔公司)、罗发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34民终101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庭审中,审判员对双方有无新证据进行了询问,双方均回答无。举证期限后,远东公司提交了秀志杰、周春明、丁艳生、周立峰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复印件,拟证明李代进与森阔公司办理了结算,双方签订承诺书,森阔公司应付工程款560万,2016年过年前付350万,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款项,后因李代进涉刑事案件停止支付,进而证明案涉款项都应由森阔公司支付。二审法院认为该证据不能作为二审中的新证据,没有采信。远东公司申请再审时所称的本院的(2019)川民申4642号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完全一致,不能成为本案定案依据。罗发高主张的劳务费产生于远东公司承包森阔公司劳务期间,耿建伟系远东公司驻工地代表,其在2017年1月13日对罗发高的劳务费的签字确认是对该期间内罗发高劳务费的确认,故原审判决认定产生劳务合同关系的是远东公司和罗发高,并非森阔公司与罗发高,森阔公司对案涉工程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与罗发高和远东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并无关联,未采信询问笔录并无不当。远东公司主张耿建伟是作为监督人身份签字,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未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远东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昌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柯 燕 审判员 廖 新 审判员 牟桂红
书记员 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