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2956号之一
原告:河北宝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787号乾源商务大厦1幢B-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308047681P。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省衡水亚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景县广川镇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15846720M。
法定代表人:薛连喜。
原告河北宝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衡水亚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北宝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对河北省衡水亚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宝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宝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82元,保全费2408元,由原告河北宝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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