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6民初131号之二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7302675089。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65158520Q。
法定代表人:夏洪彪,董事长。
被告:夏洪彪,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被告:夏志芹,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夏洪彪夫妻关系。
被告:河北省衡水亚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镇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15846720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贾秀芬,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是夫妻关系。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洪彪、夏志芹、***、贾秀芬、***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省衡水亚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路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