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亚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6民初1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7302675089。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工业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65158520Q。
法定代表人:夏洪彪。
被申请人:李站尚,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李群豹,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河北省衡水亚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镇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15846720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贾秀芬,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解除保全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李站尚、李群豹、河北省衡水亚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贾秀芬因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冀1126民初1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李站尚、李群豹、河北省衡水亚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贾秀芬名下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站尚、李群豹、河北省衡水亚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贾秀芬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站尚、李群豹、河北省衡水亚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贾秀芬银行账户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