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武强县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唐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3财保15号之一
申请人:武强县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MA08F93340。
法定代表人:贾二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地址:武强县。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唐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38号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08252722R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武强县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唐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冀1123财保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唐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申请人武强县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强县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唐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唐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00元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被申请人河北唐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