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3财保15号
申请人:武强县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MA08F93340。
法定代表人:贾二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地址:武强县。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唐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38号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08252722R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武强县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唐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进行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申请人武强县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01311000000099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唐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武强县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