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华都铨通讯有限公司、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财保20号
申请人:河北华都铨通讯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代码911311277575188565
法定代表人:贾章铨。
被申请人: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镇南环。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76746982492组织机构代码67469824-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1日出生,住景县龙华镇南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第三方平台资金。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第三方平台资金。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案申请13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宪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石明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