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9057号
原告:石家庄亿通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众美凤凰城一期8-1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恩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289号12号楼副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滨,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男,198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女,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中,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亿通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恩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石家庄亿通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亿通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77元,减半收取7088.5元,由原告石家庄亿通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