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强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天强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汉XX化药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商初00327号
原告河北天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市中路375号金石大厦C座1010。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宿艳会。
被告石家庄汉XX化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汉XX化药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天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为732.5元,由原告河北天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