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681民初2082号

原告**,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48920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彦军,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武,被告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彦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法院判决分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在承建河北中海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饶阳县华星文化园小区期间,靳维利为该项目被告公司派出的具体施工负责人。靳维利在该工程施工期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用于“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饶阳县项目交纳的各项预缴税费”,并出据借款条一张。被告对此借款也表示认可,但原告的多次讨要,被告总以资金紧张为由至今未偿还还款项。无奈之下,只有诉至法院,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此早日作出公正判处。

被告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条子不认可,签字的人不认识,也不是我们公司的人,可以查此人的社保。我们现在也找不到他,这个人在外面欠了很多的钱。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靳维利系被告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的,饶阳县项目施工负责人。靳维利在该工程施工期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用于“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饶阳县项目交纳的各项预缴税费”,并出据借款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

查明,原告公司副经理孙洪波曾于2021年2月2日下午16时54分,因索要此款给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海军打电话,并提供了电话录音,录音中王海军认可欠**款35000元的事实,但称资金紧张,有钱就还。此录音证据经被告代理人质证,确认孙洪波是其在此项目中认识的,与其通话的人为王海军本人。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宏大公司的企业信息、2019年3月26日宏大公司给靳维利开的委托书、2019年12月18日借条一张、2019年12月18日银行的取款记录、税务局证明、电话录音光盘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靳维利系被告委托的饶阳县项目工程负责人,靳维利因给被告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饶阳县项目缴纳税费向原告借款35000元,其行为经过了被告授权,此款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对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借款时未做约定,该利息的计算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