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91财保113号
申请人: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48920。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8484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8484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时信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 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