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1民初2428号
原告: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48920。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谦、苗浦,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北京万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下寺村二区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804805926。
法定代表人万伟刚,职务经理。
原告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长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春雨